河南省甲骨文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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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2017年05月22日 17:29  点击:[]

河南省甲骨文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在本实验室科技成果(包括专著、论文、专利、技术成果、奖励等)的归属,保护知识产权,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验室所有人员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充分使用。

第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本研究实验室和研究人员共有。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共有。在成果鉴定和报奖时须由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发表论文时,研究者应注明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

第四条 本实验室全体人员利用实验室固定资产和人力物力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安阳师范学院所有,管理权属实验室所有。

第五条 凡属于本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转让和加以利用,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后不得在其它单位使用或利用已通过鉴定,已申请专利和已经通过论文答辩的成果做进一步的开发利用,一经发现,本实验室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的承担,按照国家、河南省和安阳师范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八条 本实验室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实施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所有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得将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违反本规定的,本实验室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本实验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省、校等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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